(2017)鲁1327执1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东营昊东劳务有限公司、山东绿润食品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昊东劳务有限公司,山东绿润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7执1563号申请执行人:东营昊东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三路138号B1。组织机构代码:06043447-6.法定代表人:薛建柱,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绿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城北环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614005463X法定代表人:鲍东民,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营昊东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绿润食品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已通过网络查控进行调查,没有发现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依法办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国田审判员 史文思审判员 卢言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景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