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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刑初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子友、任保朝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子友,任保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02刑初374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子友,男,汉族,农民。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2月1日被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十五天,2013年2月9日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执行逮捕。被告人任保朝,男,汉族,农民。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2月1日被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犯盗窃罪2015年5月25日被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16年10月28日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执行逮捕。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聊东昌检公刑诉(2017)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子友、任保朝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彦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子友、任保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7年1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杨子友、任保朝在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台南200米路西美玉通灵店铺门口,将王某1停放的车牌号为鲁P×××××号大众迈腾轿车右侧两块车玻璃砸破,盗窃车内现金500余元,将张某1停放的车牌号为鲁A×××××号奔驰S320L轿车副驾驶玻璃砸破,未窃得财物。2、2017年1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杨子友、任保朝在聊城市东昌府区花园路宝莱花园大门口北15米副道上,将江某停放的车牌号为鲁P×××××号大众帕萨特轿车右后侧玻璃砸破,盗窃江小白42度白酒4箱,价值1120元,剑南老窖52度白酒3箱,价值870元,南京煊赫门香烟7盒,价值112元,小苏烟两条,价值400元,总价值2502元。案发后部分赃物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3、2017年1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杨子友、任保朝在聊城市东昌府区聚源巷C区南北胡同内,将田某停放的车牌号为鲁P×××××号桑塔纳轿车副驾驶玻璃砸破,盗窃趴趴狗牌行车记录仪一个,价值470元。4、2017年1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杨子友、任保朝在聊城市东昌府区振兴路七中老门口外路北的副道上,将孙某停放的车牌号为鲁P×××××别克威朗轿车副驾驶玻璃砸破,未窃得财物;将张某2停放的车牌号为鲁P×××××大众朗行轿车副驾驶玻璃砸破,未窃得财物。5、2017年2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杨子友在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路润荷苑酒店西斜对面的空地上,将李某1停放的车牌号为鲁P×××××号北斗星轿车副驾驶玻璃砸破,盗窃车内联想牌G480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1000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6、2017年2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杨子友在聊城市人民医院东院区西门天桥北侧卫育路东侧,将张某3停放的车牌号为鲁P×××××的长安之星面包车副驾驶玻璃砸破,未窃得财物;将张某4停放的车牌号为鲁P×××××的五菱宏光面包车副驾驶玻璃砸破,未窃得财物。7、2017年2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杨子友在聊城市人民医院东院西门,将王某2停放的车牌号为鲁P×××××的白色传祺汽车副驾驶玻璃砸破,盗窃现金十余元。8、2017年2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杨子友在聊城市人民医院西院区南门口,将黄某停放的车牌号为鲁P×××××的本田雅阁轿车副驾驶玻璃砸破,盗窃软中华香烟一盒,价值65元,利群软包香烟一盒,价值35元;将赵某停放的车牌号为鲁P×××××的斯柯达牌轿车副驾驶玻璃砸破,盗窃现金1700余元。案发后赃物香烟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黄某。9、2017年2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杨子友在聊城市东昌府区中通领秀城阿胶专卖店门口,将李某2停放的车牌号为鲁P×××××的大众途观越野车副驾驶玻璃砸破,盗窃现金十余元。综上,被告人杨子友砸车盗窃9次,窃取财物总价值6000余元,被告人任保朝砸车盗窃4次,盗窃财物总价值3472元。被告人杨子友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任保朝。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莘县看守所、聊城监狱罪犯档案资料,江某、孙某、张某2车辆维修单据,被告人杨子友、任保朝的户籍证明;被害人王某1、张某、江某、田某等人的陈述;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扣押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子友、任保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成立。二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依法应予刑罚。对被告人决定刑罚时,应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作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予以惩处。二被告人均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子友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系立功;被告人任保朝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二被告人部分犯罪未遂,且均能当庭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对其均可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杨子友、任保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杨子友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子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8年2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任保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7年11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杨子友、任保朝退赔被害人王秀英经济损失500元、江式民经济损失2453.7元、田占利经济损失470元;被告人杨子友退赔被害人王振潇经济损失10元、赵某经济损失1700元、李某2经济损失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亭人民陪审员  王某运人民陪审员  亢相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