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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22执恢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门信用社、吴延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门信用社,吴延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2执恢90号申请执行人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门信用社。被执行人吴延严,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浦北县。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执行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门信用社申请吴延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浦北县人民法院(2017)桂0722执恢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 军审判员 李 闹审判员 刘德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宾华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