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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05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宋佳滨申请张志鹏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宋佳滨,张志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05民申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宋佳滨,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住佳木斯市向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张志鹏,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住佳木斯市东风区。再审申请人宋佳滨因与被申请人张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0805民初3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宋佳滨申请再审称,2015年11月12日张志鹏在借款时的欠条上写明该款系用于生产经营和家庭生活,但原审时没有依据该事实将佳木斯市好食捷食品有限公司和李姝欣列为共同被告,故向法院申请撤销(2016)黑0805民初37号民事调解书,追加佳木斯市好食捷食品有限公司和李姝欣为共同被告,重新审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宋佳滨的申请事由不能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也不能证明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对其主张的再审请求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宋佳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宋佳滨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丁振宽审 判 员 刘丽荣审 判 员 王 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李 征书 记 员 刘恒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