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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1民初1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恒有与宋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恒有,宋春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1民初1701号原告李恒有,男,1944年2月22日生,住所地东丰县。被告宋春香,女,1963年5月2日生,住所地东丰县。李恒有与宋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李恒有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恒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恒有负担。审判员  杨宇超二〇一七年���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欣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