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1民初1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恒有与宋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恒有,宋春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1民初1701号原告李恒有,男,1944年2月22日生,住所地东丰县。被告宋春香,女,1963年5月2日生,住所地东丰县。李恒有与宋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李恒有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恒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恒有负担。审判员 杨宇超二〇一七年���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欣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