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4执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洪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贾国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国兵,籍九华,贾红兵,贾永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4执708号申请执行人:洪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程延虎,理事长。被执行人:贾国兵,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住洪洞县赵城镇上院村西石坡路024号;被执行人:籍九华,女,1980年8月29日出生,住洪洞县赵城镇上院村西石坡路024号;被执行人:贾红兵,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住洪洞县赵城镇上院村鸦沟路3号;被执行人:贾永帅,男,1982年5月26日出生,住洪洞县赵城镇上院村鸦沟路55号本院在执行洪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贾国兵、籍九华、贾红兵、贾永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全有审判员 王洪忠审判员 杨国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