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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03民初2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迎宾路支行与刘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迎宾路支行,刘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3民初213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迎宾路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孙某,该行行长。被告:刘某,男,汉族,1972年5月4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迎宾路支行诉被告刘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迎宾路支行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迎宾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曹铁城人民陪审员  韩美荣人民陪审员  骆桂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贾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