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1执1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强与神木县宝通运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强,神木县宝通运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412号申请执行人刘强,男,1974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神木县宝通运销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21民初289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神木县宝通运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刘强偿退还押金177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170元。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据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在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 鑫审判员 李继斌审判员 乔海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乔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