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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8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北京中天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樱桃体育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中天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樱桃体育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89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天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33号化信大厦905房间。法定代表人:刘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盛岑,男,北京中天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樱桃体育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龙潭路3号6层601室。法定代表人:肖洋,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承尧,樱桃体育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职员。上诉人北京中天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樱桃体育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1民初5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中天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北京中天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中天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53元,由上诉人北京中天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刁久豹审 判 员 肖荣远审 判 员 刘苑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廖 慧书 记 员 黄 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