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6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马传振与蒙城县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传振,蒙城县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6187号原告:马传振,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蒙城县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凤凰城81-83,机构代码91341622567524877G。法定代表人:崔亮,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启林,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马传振与被告蒙城县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传振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传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传振负担。审判员 孙鹏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 方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