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8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秀杰与赵方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杰,赵方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8103号原告:李秀杰,男,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赵方华,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李秀杰与被告赵方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秀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71元,由原告李秀杰负担。审 判 员 王剑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余燕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