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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8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秀杰与赵方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杰,赵方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8103号原告:李秀杰,男,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赵方华,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李秀杰与被告赵方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秀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71元,由原告李秀杰负担。审 判 员 王剑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余燕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