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3刑终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贾野、王志锐、王春雷犯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野,王春雷,王志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刑终219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野,男,汉族,1982年12月29日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初中文化,农民,住公主岭市。因涉嫌诈骗,于2017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春雷,女,汉族,1986年12月5日出生于吉林省公���岭市,初中文化,农民,住公主岭市。因涉嫌诈骗,于2017年2月24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王志锐,男,汉族,1980年8月15日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初中文化,农民,住公主岭市。因涉嫌诈骗,于2017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贾野、王志锐、王春雷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2017)吉0381刑初28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贾野、王春雷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7月9日罗某1(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王志锐、贾野、王春雷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王志锐负责购买空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贾野、王春雷使用该空白证将贾野父母和两个姐姐共同所有的公主岭市二十家子满族镇全结村四队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伪造成贾野、王春雷二人所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贾野、王春雷在罗某1授意下以该伪造证件为抵押物,王志锐充当担保人,以贷款为名,虚构事实,在获取公主岭市岭西街博杨小额贷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1的信任后,骗取人民币22800元。案发后,贾野、王志锐、王春雷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贾野、王志锐、王春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野、王志锐、王春雷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贾野、王志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春雷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贾野、王志锐、王春雷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二十六条(主犯)、第二十七条(从犯)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坦白)之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贾野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王志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王春雷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被告人贾野、王志锐、王春雷退赔被害人王某1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2800元。上诉人贾野上诉称,其对犯诈骗罪无异议,但上诉人在一审判决后主动返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原审量刑过重,请求法院能从轻处罚,判处缓刑。上诉人王春雷上诉称,其对犯诈骗罪无异议,但上诉人现已主动返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上诉人在哺乳期,原审量刑过重,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判处缓刑,并减少罚金。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一致,有在原审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常住人口数据查询信息、涉案人员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在逃人员登记表、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表、住院病历及医学出生证明、农村土地租赁合同、收款收据、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书证,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人张某1、刘某1、席某1、黄某1、夏某1、贾某1、贾某2、郭某1、王某2等人的证言、原审被告人贾野、王志锐、王春���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上诉人贾野、王春雷、原审被告人王志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贾野、王志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春雷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鉴于贾野、王志锐、王春雷已经退赔被害人王某1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对贾野、王志锐、王春雷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建议本院对其从轻处罚,且贾野、王春雷、王志锐在二审中积极缴纳罚金,结合原审已经认定其具有坦白从轻情节,及公主岭市社区矫正意见,同时对三年以下轻刑犯罪在条件成就下,可进一步轻刑化,体现刑法的谦抑原则。此外,基于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返赃和诈骗数额,根据损害后果及行为人的经济承受能力,考虑平衡罚金刑。上诉人的上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二十六条(主犯)、第二十七条(从犯)、第七十二条(缓刑的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考验期限)、第五十二条(罚金)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期限)、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坦白)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7)吉0381刑初286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贾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原审被告人王志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并��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上诉人王春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责令上诉人贾野、王春雷、原审被告人王志锐退赔被害人王某1人民币22800元。(已实际退赔)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金 声审 判 员  田永利代理审判员  李雪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