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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1执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周彩利与呼振央、呼泽帮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彩利,呼振央,呼泽帮,河南开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民间借贷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1执829号申请执行人周彩利,女,汉族,1972年12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呼振央,男,汉族,1968年10月28日生。被执行人呼泽帮,男,汉族,1991年9月25日。被执行人河南开启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周彩利与呼振央、呼泽帮、河南开启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呼振央、呼泽帮在银行有存款及公司股份,车辆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呼振央、呼泽帮在银行的存款、公司股份及分红。二、查封被执行人呼振央、呼泽帮名下的房地产及车辆。三、划拨被执行人呼振央、呼泽帮在银行的存款或公司股份及分红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岳海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衍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