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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4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登封市昌盛物资有限公司与郑州煤炭工业集团兴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登封市昌盛物资有限公司,郑州煤炭工业集团兴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民初4591号原告登封市昌盛物资有限公司,住登封市市区少林路西段,组织机构代码:70651783-7。法定代表人:康留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玲、郭俊晓,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煤炭工业集团兴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410185000015402,住登封市白坪乡西白坪村。法定代表人:秦国伟,总经理。案由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2304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销货清单、入库单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提供货物,被告应当及时支付货款。本案中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支付货款的义务,原告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货款,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州煤炭工业集团兴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230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88元,由被告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真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焦伟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