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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金猴集团威海融金仓储有限公司、威海金轮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猴集团威海融金仓储有限公司,威海金轮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李宏才,李红,许加臣,张大风,山东元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执94号申请执行人:金猴集团威海融金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和平路106号。法定代表人:毕建萍,董事长。被执行人:威海金轮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广州路46号。法定代表人:李宏才,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宏才,住址济南市历下区。被执行人:李红,住址济南市。被执行人:许加臣,住址济南市历城区。被执行人:张大风,住址济南市历城区。被执行人:山东元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路14306号建设档案大厦21层2101室。法定代表人:李雪晴,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金猴集团威海融金仓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金轮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李宏才、李红、许加臣、张大风、山东元灵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0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威海金轮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金猴集团威海融金仓储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万元、利息及律师费损失60万元。李宏才、李红、许加臣、张大风、山东元灵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威海金轮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进入了破产清算程序,进行破产重整,申请执行人金猴融金公司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0民初106号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成军审判员  孙建国审判员  李升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书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