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1民初5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贺晓杰与冉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晓杰,冉淑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5597号原告:贺晓杰,女,1970年12月17日出生,蒙古族,人,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冉淑芳,女,60岁,蒙古族,人,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晓杰诉被告冉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贺晓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晓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晓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元,由原告贺晓杰负担。审判员 白音宝力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 立 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