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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民初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马松强与张伟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松强,张伟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民初1160号原告马松强,男,汉族,1983年1月27日,住渑池县。被告张伟峰,男,汉族,1974年10月18日,住义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松强诉被告张伟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松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松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元,减半收取127元,由原告马松强负担。审判员  赵淑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