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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2民初4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林守忠与福建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连江县闽运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守忠,福建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连江县闽运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2民初4329号原告:林守忠,男,196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燕,连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莹,连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福建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六一北路558号金三桥大厦A座6层。法定代表人:佘钟龙被告:连江县闽运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连江县凤城镇816北路58号。法定代表人:张善禹原告林守忠与被告福建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连江县闽运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林守忠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守忠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守忠撤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林守忠承担。审判员 : 林 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金忠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