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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民初1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金根与严富跃、高秀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根,严富跃,高秀莲,严国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1770号原告:陈金根,男,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严富跃,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高秀莲,女,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严国平,男,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根与被告严富跃、高秀莲、严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适宜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丁慧艳审 判 员  周胜杰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兰 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