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民初1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金根与严富跃、高秀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根,严富跃,高秀莲,严国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1770号原告:陈金根,男,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严富跃,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高秀莲,女,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严国平,男,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根与被告严富跃、高秀莲、严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适宜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丁慧艳审 判 员 周胜杰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兰 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