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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6执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建忠、陈连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6执754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忠,男,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执行人:陈连江,男,1978年8月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执行人:余奋,女,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陈建忠与被执行人陈连江、余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526民初430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140000元及利息,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余奋所有的闽A×××××宝来、闽A×××××号丰田牌汽车已被冻结,因未实际扣押,暂不具备变现条件;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余奋的银行存款4600元,申请执行人受偿4600元;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钟德才执行员  林雪辉执行员  赖丽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戴玉燕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