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23民初1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湖北鑫顺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王中赟、佘衣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鑫顺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王忠赟,佘衣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23民初1802号原告:湖北鑫顺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监利县容城镇团结村一组。法定代表人:陈国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毅成,湖北保维律师事务所。被告:王忠赟。被告:佘衣林。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强,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湖北鑫顺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忠赟、佘衣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17年8月28日原告湖北鑫顺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鑫顺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鑫顺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37元,减半收取5118元,由原告湖北鑫顺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 石审判员 蔡端垓审判员 陶守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