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224民初1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强与施文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施文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4民初1819号原告:李强,男,住庆安县。被告:施文有,男,住庆安县。原告李强诉被告施文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李强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计900.00元,由李强负担。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安思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