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民初3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马家村村民委员会与衡水雷霆大厦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马家村村民委员会,衡水雷霆大厦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3018号原告: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马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马家村,组织机构代码:A1455996-7。负责人:马振喜,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举,河北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衡水雷霆大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中华大街与胜利路交叉口西南角马村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308491694P。法定代表人:李洪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小明,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马家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马家村委会”)与被告衡水雷霆大厦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水雷霆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家村委会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家村委会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马家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65元,由原告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马家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审判员 辛阳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晓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