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民初4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汤建荣与缪爱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建荣,缪爱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4448号原告:汤建荣,男,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告:缪爱生,男,196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原告汤建荣与被告缪爱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买卖撤诉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汤建荣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建荣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建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226元,减半收取613元,由原告汤建荣负担。审判员 张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