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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5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秦凤英与郑传来、江阴市坦顺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郑某某,江阴市坦顺运输有限公司,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5606号原告秦某某,女,1941年8月16日出生,75岁,汉族,住江阴市。被告郑某某,男,1971年5月21日出生,45岁,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被告江阴市坦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新城滨江西路2号13幢220室。法定代表人李长勇。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人民中路289号2(江阴泓昇大厦19楼)。负责人龚学新。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郑某某、江阴市坦顺运输有限公司、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秦某某已预交),由秦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龚丹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瑜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