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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4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闵冠华、袁九根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闵冠华,袁九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4执240号申请执行人:闵冠华,男,汉族,1980年2月2日生,住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袁九根,男,1957年9月15日生,住南昌市青云谱区。闵冠华与袁九根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的(2016)赣0104刑初3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袁九根在判决书生效后未按判决书规定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8376.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袁九根下落不明,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袁九根无可供法院执行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袁九根尚欠申请执行人人民币共计38376.50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袁九根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7)赣0104执2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谌维东审 判 员  万晶晶代理审判员  刘官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龙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