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3民初1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姜辛诉马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辛,马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3民初1528号原告:姜辛,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关世强。被告:马宏伟,住舒兰市。原告姜辛与被告马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志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辛及其委托代理人关世强、被告马宏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辛诉称:原、被告是多年的朋友,被告由于没有工作且无其他经济来源,加之一直有多起诉讼案件的诉累,造成自身经济困难。自2008年至2011年,被告曾多次向原告借款,累计共10万元。2011年10月14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承诺等他的案子结了就还钱。现在被告诉舒兰市农电局的民事案件(2009)舒民一初字第149号、(2017)吉02民终991号)均已结案,刑事申诉案件已于2014年被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口头驳回,已结案。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被告均以没钱为由拒绝偿还。原告无奈,只好诉至法院,原告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不仅违背诚信,构成违约,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被告马宏伟辩称:一、我国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必须真实合法,此借据是姜辛利用职务便利欺诈骗来的,预付好处费,出具没拿钱,张成福和马中秋能证明,所以是虚假诉讼。二、我通过张柏青引荐姜辛帮我打官司,求他办事,怎么能开口向人家借钱,那违背常理也是绝对不可能的。他是把不合法的钱变成合法向法院起诉黑钱变白钱,找借口理由。试问他和我是怎么交的朋友,我家的自然情况知道多少。三、我怎么没有收入,我有XX垧土地,三个临街门市房出租,我媳妇开20多年XX诊所,姑娘在XXX上班,每个月给我5,000.00元生活费,有事用钱在外。2003年开发楼房,挣100多万元,他对我们经济情况根本不了解,全是胡说。四、从借据的字面来讲,借据我没有借到钱,他也没有履行付款义务,民事、刑事所谓的结案就是胜诉,是还欠的好处费,我的刑事案件没写据前就已经结案(2004年1月7日结案)。有2007年申诉驳回通知书为证,姜辛承诺的事都没办,我也就不用付好处费。五、借据和欠据不一样吧。有通话录音为证。看他自己都说欠据,为什么我的10万元钱被冻结了。10万元欠10年之久没息没利就要6万元撤诉(有通话录音为证)。2011年10万元对姜辛一个工薪阶层来讲,也不是个小数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请姜辛提供向我付款的证据、证明、时间、地点、次数,每次付款的付款方式、人民币面额、资金来源。银行违约都不再给贷款,为什么借款一直不还,还多次借款凑到10万元,可能吗?借据上也没有借款用途。正常的借款写民事和刑事有什么用?与结不结案有什么关系?这也不是一个完整的借据。明眼人一看就是索要的好处费。我没想到他利欲熏心、胆大包天,竟把欺诈索贿骗来的借据以民间借贷向法院起诉,天理何在,法律的尊严在哪里,他自己离监狱的大门越来越近。综上所述,欺骗索贿的钱还能胜诉吗?请法院驳回他的诉讼,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做出公正的判决。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1年,被告分多次向原告借款,合计人民币10万元,2011年10月14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枚,约定等案件了解还钱(民、刑)。现被告涉及的民事、刑事案件均已审结,现原告来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借款。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出具的借条一枚、借款明细一份、零售客户交易清单三份、生效的法律文书在卷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双方之间便形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至今未能给付借款,应属被告违约,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该笔借款是欠原告的好处费,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出具借据的法律行为应当承当责任,故本院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宏伟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1,000.00元,合计2,150.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志 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毕春英毕春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