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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2民初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万翠与张永义、陈天武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翠,张永义,陈天武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2民初1053号原告:李万翠,男,1967年3月6日出生,住凉州区永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飞,凉州区黄羊工业区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永义,男,1979年3月16日出生,住古浪县,现住古浪县。被告:陈天武,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住古浪县。原告李万翠与被告张永义、陈天武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李万翠以提供新的证据为由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万翠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万翠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李万翠负担。审 判 长  李志文代理审判员  张育源人民陪审员  张国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春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