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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10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阮小娥与史如莲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小娥,史如莲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10038号原告:阮小娥,女,194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丽君,宁波市开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史如莲,女,193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阮小娥诉被告史如莲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请求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厉国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金 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