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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4执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好立能电子有限公司、常州巴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好立能电子有限公司,常州巴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魏荣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04执75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934381-5,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和平中路413号。法定代表人:陆向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常州好立能电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2367894-0,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广化街7、9号。法定代表人:魏荣荣,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常州巴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468461-X,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新华村。法定代表人:张凌云。被执行人:魏荣荣,女,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好立能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立能公司)、常州巴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托公司)、魏荣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2016)苏0404民初60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本案的一、贷款本金50万元及计算至2016年11月20日的利息14071.66元,自2016年11月21日起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继续计算;二、律师费33503元;被执行人常州巴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魏荣荣对上述第一、二项所列债务向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案件受理费4638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555732.66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负担。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魏荣荣、好立能公司、巴托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和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为被执行人名下均没有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及大额银行存款。被执行人魏荣荣名下的银行账户有存款2.79元已被本院冻结。现被执行人均下落不明,本院已按规定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均没有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及大额银行存款。被执行人魏荣荣名下的银行存款已被本院冻结。现被执行人均下落不明,本院已按规定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除上述查明的财产情况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对上述事实也予以确认,且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404民初60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王笑一审判员  蒋小燕审判员  钱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圳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