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民初3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悦与范树云、孙银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悦,范树云,孙银秀,东营市奥金化工有限公司,范树林,范海奎,东营市博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3561号原告:张悦,女,198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被告:范树云,男,196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经济开发区。被告:孙银秀,女,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经济开发区。被告:东营市奥金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河口区滨孤路以北,沾利河以东。法定代表人:范树云,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范树���,男,195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经济开发区。被告:范海奎,男,198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经济开发区。被告:东营市博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城北新桥。法定代表人:范树林,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悦诉被告范树云、孙银秀、东营市奥金化工有限公司、范树林、范海奎、东营市博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悦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银行存款105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范树云所有的位于广饶县渤海明珠小区7号楼东一单元四层东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东营市房权证广饶县字第广饶20091715号);查封被告范树云所有的位于广饶县石村镇前初村房屋及土地一宗(房产证号:东营市房权证广饶县字第广饶石村前初0001号;土地证号:广国用(99)字第7号);查封被告范树云所有的位于广饶县石村镇政府驻地房屋一套(房产证号:广饶县字第广饶××号);二、被告范树云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8月29日至2020年8月28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德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