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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宝珠、烟台时通快讯广告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珠,烟台时通快讯广告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414号申请执行人:张宝珠。女,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烟台时通快讯广告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东营市东营区商河路62号901-902室。法定代表人:王星坤本院在执行张宝珠与烟台时通快讯广告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8209.4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烟台时通快讯广告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烟台时通快讯广告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高 敦审判员 张立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乾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