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2民初2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济宁市兖州区银河化工有限公司与孔德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市兖州区银河化工有限公司,孔德博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2389号原告:济宁市兖州区银河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新驿镇滨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洪涛,经理。被告:孔德博,男,199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广朋,山东伟祺律师事务所律师。济宁市兖州区银河化工有限公司与孔德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2017年8月29日,原告济宁市兖州区银河化工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济宁市兖州区银河化工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济宁市兖州区银河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传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颜景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