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执保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周利、刘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利,刘保,蔡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保333号申请人周利,女,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申请人刘保,男,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被申请人蔡蓉,女,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利、刘保与被申请人蔡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周利、刘保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40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周利、刘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蔡蓉4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周利、刘保提供担保的4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劲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