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802执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双四与被执行人张先柏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双四,张先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563号申请执行人:江双四,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张先柏,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江双四与被执行人张先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509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先柏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江双四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先柏给付工资款1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先柏名下有位于宣城市宣州区某室房产一套,上述房产本院依法可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先柏名下的位于宣城市宣州区某室房产一套。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