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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7民初1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7民初1548号原告:张某,男,193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唐县。被告:夏某,女,194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唐县。张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张某负担。审判员 安彦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安      大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