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21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调解书
法院
阳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221民初347号原告:王某某,男,1988年10月30日生,汉族。被告:李某某,女,1993年11月20日,汉族,农民。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受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李某某离婚;2、要求李某某返还彩礼款280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12月19日进行了结婚登记并同居生活,婚后感情一般并经常发生争吵。2015年7月31日,原告与被告分居。2016年4月12日,原告向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现原、被告已经分居满二年。李某某辩称,同意与王某某离婚,但不同意返还彩礼款28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王某某提出离婚,被告李某某同意离婚。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王某某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建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东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