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202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行与谢辉、万雅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行,谢辉,万雅洁,浮梁县龙鑫土石方开发有限公司,景德镇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02民初59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行,住景德镇市昌江区瓷都大道1156号。负责人:唐立波,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旭晨,江西泰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辉,男,汉族,1974年11月11日出生,住江西省。被告:万雅洁,女,汉族,1978年7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被告:浮梁县龙鑫土石方开发有限公司,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洪源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227511145865。负责人:张黎祖,公司总经理。被告:景德镇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服务中心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MA35KW2571。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行与被告谢辉、被告万雅洁、被告浮梁县龙鑫土石方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景德镇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村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熊文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