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4民初13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高鑫与王淑芬、王书利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鑫,王淑芬,王书利,王书争,王书恒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3697号原告:高鑫,男,1979年05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淑芬,女,1953年05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书利,男,1955年0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书争,男,1956年07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书恒,男,1949年07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高鑫与被告王淑芬、王书利、王书争、王书恒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03日立案。原告高鑫于2017年0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鑫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高鑫负担。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峥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