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4执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朴龙旭与严文哲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朴龙旭,严文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4执382号申请执行人:朴龙旭,男,1973年6月24日生,朝鲜族。被执行人:严文哲,男,1972年1月3日生,朝鲜族。本院在执行朴龙旭与严文哲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龙虎执行员 朱金鹤执行员 周 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孟凡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