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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执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朴龙旭与严文哲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朴龙旭,严文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4执382号申请执行人:朴龙旭,男,1973年6月24日生,朝鲜族。被执行人:严文哲,男,1972年1月3日生,朝鲜族。本院在执行朴龙旭与严文哲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龙虎执行员  朱金鹤执行员  周 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孟凡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