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6执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何章洲、王燕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6执929号申请执行人:何章洲,男,1987年7月1出生,汉族,大田县人,住德化县。被执行人:王燕彬,男,1983年2月11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执行人:寇燕丽,女,1988年2月5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执行何章洲与王燕彬、寇燕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526民初398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86400元及利息,并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燕彬的银行存款10400元,其中收取执行费1196元、案件受理费2496元,申请执行人受偿6708元;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燕彬所有的闽C×××××车辆,该车未能实际扣押,暂不具备变现条件;依法扣留被执行人王燕彬在德化县源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工资收入用于偿还欠款,待提取后统一分配;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钟德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戴玉燕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