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1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史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史聪,史国刚,烟台万盛实业有限公司,烟台市三同置地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3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史聪,女,198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被执行人:史国刚,男,195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被执行人:烟台万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烟台市三同置地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与史聪、史国刚、烟台万盛实业有限公司、烟台市三同置地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鲁0611民初1442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反馈信息中烟台万盛实业有限公司、烟台市三同置地开发有限公司余额严重不足,史聪、史国刚的银行存款已被(2017)鲁0611执356号查封;于2017年5月15日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均无登记信息。于2017年5月31日向不动登记部门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史国刚、烟台万盛实业有限公司、烟台市三同置地开发有限公司均无登记信息,本院于2017年8月9日查封被执行人史聪位于福山区永达街580号玉森明珠2-2-803号房地产(有抵押)。依照法律规定,对查封的房产进行处分,启动评估、拍卖程序,需要一定周期,在处置成交前本案暂时终结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调查,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611民初144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能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一礼审 判 员 王宏林人民陪审员 姜秋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纪春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