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91执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刘文生、陈小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生,陈小泉,吴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91执668号申请人刘文生,男,汉族,1966年5月20日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被执行人陈小泉,男,汉族,1965年1月22日生,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吴翠华,女,汉族,1967年11月4日生,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陈小泉之妻。本院受理刘文生申请执行陈小泉、吴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791民初38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小泉、吴翠华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划被执行人陈小泉、吴翠华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5500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涂香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肖祖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