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2执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秦正云、张治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正云,张治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2执683号申请执行人:秦正云,男,195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张治兵,男,198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繁昌县。本院作出(2017)皖0222民初1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法律文书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治兵所有的皖B×××××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国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梅养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