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5执恢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祝某与魏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某,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25执恢59号申请执行人:祝某。被执行人:魏某。本院在执行祝某与魏某债务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谷城盛民初第003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2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魏某在金融部门的存款、收入及到期债权30000元。款划至谷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湖北襄阳市谷城农行营业部,账号:17×××75。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魏某价值30000元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 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付帮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