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2行审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兴仁县国土资源局、贵州林盛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兴仁县国土资源局,贵州林盛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2322行审3号申请执行人:兴仁县国土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322009610235N,住所地:贵州省兴仁县东湖街道办事处市府东路。法定代表人:张尚益,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夏兆吉、吕锋,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贵州林盛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636820-0,住所地:兴仁县真武山街道办事处(原四联乡)一村红井田组法定代表人:冯厚金,男,汉族,1985年2月25日生,住贵州省兴仁县,申请执行人兴仁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仁国土决字[2017]1号土地出让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发布出让公告,将仁2013-19-1号(6974.0平方米)、仁2013-19-2号(8217.0平方米)土地挂牌出让,2014年1月20日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提交竞买申请书,申请竞买仁2013-19-1号、仁2013-19-2号土地。2014年1月29日在公开拍卖中被执行人以942万元竟得仁2013-19-1号土地使用权,以1100万元竞得仁2013-19-2号土地使用权。2014年3月12日,双方签订了两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签订合同当日支付完毕所有款项。合同签订后,申请执行人多次口头及书面要求被执行人按照《成交确认书》缴纳土地出让金,至2016年9月29日仍有1552万元未缴纳。2017年6月7日兴仁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土地出让金征收决定书,限被执行人在7日内缴纳尚欠的土地出让金1552万元及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否则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告知被执行人有权提起复议或诉讼,决定书同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兴仁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仁国土决字[2017]1号土地出让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准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兴仁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仁国土决字[2017]1号土地出让金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仁 学审判员 查 龙 江审判员 令狐芳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骆 应 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