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民初3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XX才与钱晓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才,钱晓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81民初3926号原告XX才,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告钱晓兵,男,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原告XX才与被告钱晓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XX才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履行了给付货款义务后,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才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根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项绿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