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881民初3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XX才与钱晓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才,钱晓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81民初3926号原告XX才,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告钱晓兵,男,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原告XX才与被告钱晓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XX才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履行了给付货款义务后,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才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根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项绿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