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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终1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万先贵、江西中赣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万先贵,江西中赣建设有限公司,万小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终17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先贵,男,汉族,1971年10月13日出生,住南昌市新建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中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长征路79号第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6779544390。法定代表人:闵文麒,该公司董事长。原审第三人:万小平,男,汉族,1969年12月30日出生,住南昌市新建区,上诉人万先贵因与被上诉人江西中赣建设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万小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16)赣0112民初104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江西中赣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万先贵、原审第三人万小平于2017年8月29日书面同意江西中赣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江西中赣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16)赣0112民初104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江西中赣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1801元,减半收取5900.5元,由江西中赣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00.5元,由万先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琳审判员 龚 江审判员 周朝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思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