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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1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宦文木与安徽中庆兆春高校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刘清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宦文木,安徽中庆兆春高校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刘清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221民初875号原告:宦文木,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磊,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中庆兆春高校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天都路西丹霞路南1号生产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1817105T。法定代表人:刘清河,总经理。被告:刘清河,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住安徽省合肥市,原告宦文木与被告安徽中庆兆春高校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29日受理后,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刘清河为被告。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宦文木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安徽中庆兆春高校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刘清河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宦文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744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7年3月2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被告刘清河。2015年3月28日,应刘清河电话要求,原告将20吨大米通过汽车运送到巢湖学院,刘清河安排工人卸货后,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载明被告欠原告米款72800元及运费1600元,并口头承诺一个星期付款。然欠条出具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被告安徽中庆兆春高校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刘清河未作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相关书面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告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被告刘清河。2015年3月28日,应刘清河电话要求,原告将20吨大米通过汽车运送到巢湖学院,被告刘清河安排工人卸货后,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载明欠原告米款72800元及运费1600元。欠条出具后,被告刘清河在欠条上加盖安徽中庆兆春高校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公章。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刘清河催款,两被告均未给付。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刘清河出售大米,被告刘清河支付货款,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刘清河交付了大米,被告刘清河理应按约定支付货款,被告刘清河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给付货款及违约金的民事责任。因被告刘清河系被告安徽中庆兆春高校后勤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以个人名义出具欠条后,又加盖安徽中庆兆春高校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印章,被告刘清河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是在履行职务行为,上述买卖行为是否系被告安徽中庆兆春高校后勤服务有限公司所为,还是其个人所为,两者无法区分,故被告刘清河、安徽中庆兆春高校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在出具欠条时未约定利息,现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清河、安徽中庆兆春高校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宦文木货款74400元,并自2017年3月28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3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390元,由被告被告刘清河、安徽中庆兆春高校后勤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玉道人民陪审员  潘本发人民陪审员  戴昌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李巧云书 记 员  涂一民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