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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民初6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贤静与浙江玖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贤静,浙江玖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6887号原告:黄贤静,女,196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苑玉,玉环县海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玉环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浙江玖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双峰大道85号。法定代表人:王辉兵,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贤静与被告浙江玖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七日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滨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苏雪艳